Regulations 修業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技醫療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研究生修業規章

110年 3月 22日學程 暨 課程委員會修訂
110年 5月 14日校 級 課程委員會同意修正 通過
110年 5月 26日教務會議備 查 通過
110年 10月 18日學程暨課程委員會修訂
110年 12月 2日校 級 課程委員會同意修正通過
110年 12月 16日 教務會議 備查 通過
111年 3月 14日學程暨課程委員會修訂
111年 5月 13日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11年 6月 16日教務會議備查通過
112年 3月 17日 學程暨課程委員會修訂

一、名稱:本學程依教育部核定為 「生技醫療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 ),英文 為 ” Biomedical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Program ”,簡稱 EMBA。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
悉依當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
(一)必修及選修科目請參照每年度課務組公告之本學程修課規定。
(二)選課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抵免或免修學分:
(一) 其他學校商管領域或生科領域碩士班及碩士學分班,經審查通過,抵免或免修學分以不超過6畢業學分為原則。
(二) 抵免:代表該科無須再修習,且計入畢業學分數 。免修:代表該科無須重複修習,但不能計入畢業學分,須依規定修習其他課程。
(三) 可抵免、 免修學分之範圍:必修課程、選修科目 均 可申請。
(四) 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本學程學分者,日後正式入學註冊就讀本學程,最多可抵免總畢業學分之 1/3,共 12學分。
(五) 繳交文件:
1. 研究所抵免 /免修學分申請表
2. 成績單正本 1分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如授課大綱等,並須加蓋原開課系所戳章 )。
(六) 抵免或免修學分審查原則如下:
1. 已計入其取得學位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不得申請抵免。
2. 科目修習期間以入學年度前五年內修業完成者。
3. 科目成績須在 70分以上。
4.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 者,或科目名稱與內容相近者。
5. 學分以多抵少者,則以少者登記。
上述學分抵免或免 修相關事宜,由學程組成委員會審查與認定之。
(七)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年之第 1學期依公告時間內一次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八) 其他有關抵免、 免 修 相關規定,如本法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修業年限、學分:
(一)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碩士班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二) 畢業學分為 38學分 不含論文 6學分,105級學生亦適用本修業辦法,原於政大先修之6學分亦計入畢業學分,111學年度入學起畢業學分為 41學分 。

七、考試、 成績:
(一) 學生成績分業、操行二種。
成績得採下列方式考評:
一、 以等級考評 。
二、 以「通過」、「不通過」考評。
有關成績考評之相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二)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 。
(三)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 學生各科目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撤回及更改。其因教師之錯誤或遺漏者,需由原評定成績教師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教師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學生於考試時, 如有作弊行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外,應依本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八、論文指導教授:
(一) 指導教授由本校之教師擔任,並應符合本校 「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 之規定。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 負責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
2. 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二) 本學程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逾期未敦請時由學程主任協調安排指導教授。
(三) 每位指導教授指導每年級學生以 5人為上限,每位學生至多以 2位指導教授為上限,如共同指導者以 0.5人計算 。
(四) 指導教授更換:研究生因故擬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寫「 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 」向本學程提出申請, 並經學程主任簽字同意 ,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
(五) 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最遲須於修業年限屆滿前六個月提出。
(六) 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出國或其他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教學單位主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學位考試:
(一)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 修業滿一學期;
2. 須修滿必修學分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應修課程、學分數及其他考核規定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二) 碩士學位候選人, 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務必先於線上提出申請後,印出申請單請指導教授簽名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一份
2. 歷年成績單 一份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須於考試日前七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三) 業經核備之申請案,如因故未舉行或成績不及格需重考者,於欲舉行考試之學期仍應於線上提出申請, 並檢附「碩、博士班學位考試 (已核定 )申請單」,但不須再附第二款規定之各項文件。
(四) 本學程將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期限前,將當學期預定舉行考試名單送教務處承辦單位 。
(五) 學位考試委員:
1.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 ,由指導教授提出推薦名單由學程主任審核,院長複核後, 經校長核定後送教務處備查 。 學位考試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2.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 「 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 」 相關規定辦理。
3. 委員名單若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後有異動,請檢附「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名冊異動申請書」向學程提出變更申請。
(六) 學位論文以中文或英文 撰寫為原則,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
(七) 論文初稿撰寫: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學校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 一週,印妥所需份數 (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 ),交各考試委員。
(八) 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使得舉行。
2.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分數平均計算之。 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員,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3. 自一 ○ 四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採等第制,以 A +為滿分, B-為及格。
4.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重考 。重考以一次 為限,重考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5.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6. 學生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7.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需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九)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 1 月 31 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 7 月 31 日前繳交。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 上課開始日前最後 一個工作日 ,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十、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二)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三) 定稿之論文需指導教授簽字認可,依學校規定格式印刷,並備妥規定之本數繳交論文精裝本三冊 (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一冊由學程辦公室留存 ) 。
(四)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五) 學位考試及格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本校「學位論文上傳系統」資料建檔及電子檔上傳 。
(六) 備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一冊、論文審定同意書正本一份交給本學程,由本學程另附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繳交教務處註冊組後,學生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領取畢業證書,頒發「 經營管理碩士 」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學位。104級與105級畢業證書將加註「本學程與政大 EMBA學程 合作」字樣。
(七)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本學程規定期限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 ,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章同意後,至本學程申請保留。經核可保留者,次學期仍應註冊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依規定予以退學。

十一、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修業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本修業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後實施,修正時亦同。